新浪财经讯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阳春农商银行原信贷部副经理卢虹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案二审判决结果。广东省高院改判卢虹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2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一审阶段,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处卢虹有期徒刑为9年,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卢虹提出上诉称量刑过重,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认为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1月,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非法吸储违法放贷
经查,谢杭俊、刘立程、刘养因资金紧缺,决定以2%至5%不等的月利率,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进行非法集资。阳春农商银行员工卢虹受谢杭俊、刘立程的委托介绍集资对象,此外,卢虹还为谢杭俊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担保,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谢杭俊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据统计,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谢杭俊3人共计吸收公众资金3.24亿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总额为1.62亿元。其中经卢虹介绍、担保或直接吸收公众资金金额为1.54亿元,案发时仍有9408万元无法归还。
此外,卢虹在担任阳春农商行贷款业务员、业务部副经理期间,在明知谢杭俊等人贷款后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情况下,还多次协助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
法院查明,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为支付向社会集资的高额利息,谢杭俊等人与阳春农商银行信贷部卢虹互相勾结,成立6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虚假会计资料,用空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15笔共本金4.35亿元。
据卢虹供述:在办理某佳、某发、某诚、某昌、某兴和某兴六间空壳公司的第一笔贷款时,没有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也没有对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也未如实制作《贷款调查报告》,导致贷款违法发放。
上诉后9年改判为11年
2015年3月31日,卢虹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阳江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卢虹的辩护人提出上诉称,“卢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从犯,甚至不构成犯罪,要求改判减轻处罚。另外,卢虹是直接向特定的亲友吸收资金,在吸收资金时没有采取公开宣传的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认为卢虹犯骗取贷款罪中具有自首情节错误,以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卢虹认定自首及量刑不当的情况,予以纠正。
法院二审改判:卢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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