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池州市青阳县某钙业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引起关注。2025年8月,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的环境问题线索,执法人员依据这家钙业公司上传至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中的自动监测数据,确认公司自2025年1月至检查时,二氧化硫累计排放量约为4.363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2.068吨最大允许排放量。最终,公司被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当前,依托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判定企业排污合规性,是深化排污许可监管的重要路径。从笔者实际检查情况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与联网的覆盖面持续扩大,但自动监测数据在超总量排放执法认定中却存在真实性存疑、适用性不足、认定标准滞后等问题。从全国范围来看,自动监测数据大多应用于日常超标预警、问题线索筛查和一般性监督管理,直接依据在线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是否超总量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数量较少,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以及执法监管中的支撑作用未能充分释放。
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在执法认定中应用难的一个主要原因。自动监测数据易受多重因素影响,一旦出现数据超标或者高值的情况,企业就会进行无效数据标记。而企业在无效数据的标记过程中,有时存在随意标注、佐证材料不完善、说明不规范等问题,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标记真实性、合规性的核查手段有限,难以精准判定数据是否有效、是否可纳入排放量核算,直接影响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同时,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规则复杂,涉及浓度、流量、折算系数、统计周期、异常数据剔除等多个关键要素,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在具体核算方式、数据取舍规则、工况界定标准上存在差异,数据认定争议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维度发力,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在超排污许可总量认定中能用、管用、好用、敢用。
从源头确保数据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属于电子数据,为进一步提升其质量,可考虑与生产台账、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现场核查记录、手工监测数据等纸质佐证材料相互印证。各地可督促排污单位或第三方运维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全过程纸质留痕工作机制,以便生态环境部门据此核实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同时,建议各地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层面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放总量超标判定的实施细则与工作规程,严格限定无效数据剔除的适用情形与时限要求,杜绝人为调整核算参数、选择性舍弃数据等行为,确保核算结果客观贴合企业真实排放状况。
完善执法取证闭环。严格对照行政处罚证据规范要求,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不可篡改的证据体系。对在线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审核等全环节实施不可篡改记录管理,保障数据来源可查、流程可溯。为构建相互印证、闭环完整的执法证据体系,还可进一步整合生产运行日志、设备运维记录、工况负荷参数、现场核查笔录、企业申辩材料等多元资料,对数据争议问题采取技术校核、现场勘验、第三方检测等多重核验方式,兼顾执法严肃性与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总量超标认定合法合规、无程序瑕疵。
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当前,部分基层人员并不具备利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企业超总量排放违法问题的能力。建议各地坚持技术赋能与能力提升并重,一方面优化升级技术支撑系统,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中新增许可总量匹配比对、累计排放智能核算、超标风险实时预警等模块,并定期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执法人员,以科技手段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另一方面聚焦基层执法人员,围绕在线监测数据甄别、排放总量核算操作、相关证据固定、数据异议处置等关键环节强化实训,突破执法人员不会核算、不敢认定的数据应用瓶颈,破解基层“不会干、干不好”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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