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侵权行为不能手软
经济日报 2021-02-06

近几日,光大银行成了市场热议对象,起因是来自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该《通报》明确点出了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行为,包括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和代销产品、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等6类违规问题。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理当严打严罚,银保监会消保局此次及时“亮剑”,得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上述《通报》中指出的问题非常细致且具体,透露出了光大银行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内控管理是有欠缺的。比如,《通报》点出,光大银行在适当性管理方面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是,光大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管控不力,导致大量高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高于实际等级。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该行客户年龄超过70周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中年龄选项失真,涉及554家分支机构,其中北京、河北、吉林、福建、辽宁大连等地分支机构问题较为突出。

  如果仅某一家分支机构出现该问题或许还能归咎于员工个人行为,但554家分支机构均出现此类情况,无疑需要银行自身好好反省。银保监会消保局也明确表示,光大银行上述违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排查整改,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自上而下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际上,不仅是对光大银行,自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消保局已不定期通报了多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中华财险、安心财险、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招联消费金融公司、轻松保经纪等多个金融机构。刚进入2021年,就接连通报了人保财险和光大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作为金融的微观基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切实保护,因为无论是存款、理财,还是股票、基金,任何一项金融活动都需要金融消费者的参与才能正常运转。我们乐见监管重拳接连出击,更希望警钟长鸣,看到从监管层到金融机构始终真正把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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