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加速推进 多部全国性法律法规酝酿完善中
经济参考报 2020-12-01

金融监管正全面加速夯实制度基础,织密安全网。12月1日,内蒙古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除此之外,近来,北京、江西、厦门等多地金融监管立法也加速推进,填补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而在全国性法律法规层面,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最近均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指出,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与专项风险整治行动相比,完善法律法规,更可为金融监管提供更多制度性保障,也可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尤其是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加速推进,将使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有法可依,提高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防范地方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内蒙古是继河北、天津、山东、四川、浙江和上海之后,第七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省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人员监管、行为监管、合规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明确了政府部门、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职责,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以及已经引发重大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措施等。

  另外,北京、江西、厦门等多地金融监管立法最近也加速推进,填补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制度空白。11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首部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近日也获得通过,将于明年3月起实施。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均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从目前这些立法的修订情况来看,也体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

  例如,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须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等章节,并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健性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牵头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防范金融风险是近年来金融业的核心主题之一。到目前为止,监管部门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整治风险行动已经常态化。

  当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可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供更强的制度性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可稳定市场预期,并使得相关处罚更加有法可依。”他说。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则更为重要。“地方一些网络小贷、地方金融交易所等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管规则,形成了潜在的风险隐患,事实上也造成了一些风险事件。建立和完善地方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强化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全覆盖,避免造成监管套利和潜在风险的产生。”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北京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刚近日也表示,总体而言,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数量较大,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但从监管依据上看,除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亟须通过地方金融立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的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下一步,央地金融监管框架将进一步完善。“完善的方式有很多,过去没有的制度现在要补齐短板,已经过时的法律法规现在要修订,过去层级比较低的部门条例也可进一步上升至更高的法律法规层面。”董希淼说。根据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也将加快推进。

  曾刚也表示,近年来,地方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开始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监管协作也在日益完善。下一步,还需进一步扩大监管覆盖面,将所有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都纳入监管框架,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沟通,形成更加合理的监管分工和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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