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强化监管 让借“壳”避税无所遁形
工人日报 2026-07-20
近年来,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大量从业人员通过平台获取可观收入。然而,部分从业者利用税收政策中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税率差异,通过注册“空壳”主体、虚构经营业务等手段,将本属个人劳务的收入伪装成经营所得,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税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托“以数治税”体系精准识别异常申报行为。

近期,杭州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的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便是“劳务变经营”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当事人不仅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还利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收入,手法隐蔽但终究未能逃脱大数据监管的法眼。

借“壳”避税,劳务收入变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咨询、演出、广告、经纪、技术服务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预扣率,最终并入综合所得按年汇算清缴。而经营所得则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两者虽在最高边际税率上相差10个百分点,但真正的“诱惑”在于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费用,且部分地区对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实际税负率往往低至3%~5%,远低于劳务报酬的边际税负。

本案中,主播许静婉以个人名义从事直播带货、品牌推广等商业活动,其收入来源主要为品牌方支付的广告服务费和销售佣金,本质上属于独立提供的广告、经纪服务,符合劳务报酬的法律定义。然而,她通过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与品牌方重新签订合同,将原本应支付给其个人的款项,变更为支付给该企业的“经营收入”。随后,该企业按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并利用当地核定征收政策大幅降低税负。

此类操作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税务部门已查处多起类似案件,涉事主播往往在税收洼地注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一址多照”“一人多企”等方式分散收入,滥用核定征收政策。这种人为割裂收入实质与法律形式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对依法按劳务报酬纳税的普通从业者构成不公平竞争。

厘清性质,经营实质重于形式

针对“收入性质转换”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财税专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表示,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经营性”实质。所谓“经营性”,通常要求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的生产经营投入、雇佣人员、承担经营风险、有独立的业务渠道和管理体系等要素。而个人劳务活动,即使报酬较高、频次较多,只要未形成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未以营利性组织方式运作,仍应归为劳务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厘清了收入性质划分的规则。

该公告明确,平台从业人员通过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咨询、经纪、推广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一般按劳务报酬处理;仅当从业人员已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且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或提供运输等实质性经营活动时,才可适用经营所得。这一规定既为从业者提供了确定性指引,也封堵了通过“形式登记”随意切换税目的空间。

吕铖钢提醒,无论地方曾经存在何种核定征收政策,其适用前提必须是真实经营,任何以避税为主要目的、无实质经营的企业设立行为,均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以数治税”,税务监管持续加强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表示,上述公告及配套解读已为平台内从业人员的收入性质提供了明确判断标准。他强调,税务合规计划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凡是以降低税负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均构成偷税。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并非一味“严打”,而是同步推出了多项便利化举措和优惠政策。例如,劳务报酬申报时可每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再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预扣率较以往有所优化;在增值税方面,平台从业人员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等优惠。

当前,税务系统已实现与银行、工商、社保、支付平台等多源数据的实时交互比对,任何资金流向异常、成本费用不匹配、注册信息虚化等风险信号都会被自动捕捉并推送核查。随着“以数治税”体系的不断完善,任何试图利用“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滥用税收政策的侥幸心理,在大数据监管面前都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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