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动到互嵌——生态环境“综合查一次”改革的深化方向
中国环境 2026-09-30
当前“综合查一次”改革已全面迈入提质增效的深化阶段,由初期简单合并检查、形式化联合执法的浅层模式,转向标准化、常态化、法治化、数字化的深度协同治理阶段,推动执法监管从“分散履职、各自为政”向“系统协同、整体智治”转型,与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导向高度契合。对于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将“综合查一次”从一种执法方式创新提升为监管制度安排,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效率目标与“查得准、管得住、改得实”的治理目标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均衡。
实践层面,各地探索已初步呈现六种整合路径:一是计划统筹型,以年度“双随机”计划统筹月度执法任务,将分散检查整合为“综合查一次”,从源头压缩重复上门。二是平台撮合型,依托“检查码”或综合监管系统,自动归集、比对检查计划,撮合跨部门联合检查,不同意合并须说明理由,并确立安全优先等原则。三是触发合并型,对信访举报等触发式检查,凡可与计划任务统筹的应合并开展,将计划外检查纳入统筹轨道。四是清单引领型,聚焦高频重点领域发布“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整合多部门检查事项,实行“一张清单管到底”或轮值牵头。五是跨域联合型,生态环境与住建、市监、应急等部门开展跨领域联合检查,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闭环和结果互认。六是非现场替代型,以智能监管体系实现预警、数据库与移动执法衔接,仅对确需现场核实的个案启动检查,做到减频不减效。
然而,在探索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职权边界混淆,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混同。行政检查是常态化、面向守法义务的监督,而行政调查则是立案之后针对特定违法线索开展的取证活动,须履行立案审批程序;但部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二者混同,借“综合查一次”之名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将案件调查事项打包纳入综合检查清单,规避立案审批程序,出现“未立案先取证”的程序瑕疵。对投诉举报交办的线索触发式检查也未区分常规检查事项与线索核查事项,直接将个案追责事项纳入综合检查,消解立案制度的程序价值。跨部门联合检查中还存在超越法定职权、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纳入综合检查范畴的问题。
第二,清单与裁量基准供给不足,监管标准存在冲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是职权规范化的重要载体,检查事项来源于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无上位法依据的事项不得纳入检查范围。但当前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查一次”清单存在粗疏化问题,或仅作原则性概括而缺少细分检查子项,未将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排污许可、固废处置、生态保护修复等义务转化为可操作的检查要点,或跨部门联合检查中不同部门监管标准、裁量尺度不统一,或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不足,未能跟随法典和配套法规修订及时调整检查内容,甚至仅简单罗列权力名称而缺乏配套裁量基准,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第三,程序闭环不完整,重实体结果、轻过程规制。事前计划统筹机制不完善,部分综合检查缺少严格的计划审批,专项任务、层级检查缺乏统筹,重复入企现象依然存在,风险分级流于形式,对高低风险企业采用同质化检查方案。现场实施程序落实不到位,部分联合检查存在通知书缺失、回避告知不到位、笔录记录碎片化等问题,多部门联合检查笔录不统一、各部门分别记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核查”。事后处置程序断裂,检查结论出具不规范,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复查标准模糊,结果互认规则模糊,已核查完成的事项仍被重复核查,“检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机制没有落地。权利救济边界亦模糊,司法实践对综合检查行为存在裁判分歧,部分裁判将全部综合检查认定为过程性行为不予受理,忽视综合检查中责令整改等具有实体处分效果的独立型检查,造成相对人救济真空。
第四,数智赋能存在双重风险,即技术工具化与算法隐忧。平台本应是“综合查一次”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数字赋能出现结构性失衡:一方面,部分数字化平台重建设轻实效,不同部门监管平台相互割裂,数据孤岛阻碍跨部门信息共享,非现场监管成果未能有效运用于综合检查的前期风险研判;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带来新的法治风险,算法筛选检查对象时可能产生算法偏差,数据收集时可能过度采集企业经营、敏感数据,算法黑箱之下企业缺少对风险评级提出异议并申请人工复核的渠道,商业秘密、监测数据亦存在泄露风险。
第五,改革形式化困境与制度目标偏移。首先是“物理聚合式”形式化,多个部门人员共同上门,但检查事项没有整合、表单不统一、结果互不认可,仅仅实现人员到场,没有实现制度协同。其次是功能定位偏移,把“综合查一次”作为案件线索来源,重处罚追责,弱化风险排查、合规指导的预防与服务功能。再次是“一刀切”减负,为追求减少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排污企业过度降低检查力度,造成监管缺位。
“互嵌”的核心不是将多个部门的检查机械地合并为一次行动,检查整合不能止于检查频次的物理归并,而须深入到裁量标准的实体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联通和责任机制的规范重构。一是事项互嵌,以权责清单和检查事项编码为基础,厘清综合检查与专业监管的边界;标准互嵌,应统一风险分类、裁量基准与技术规范,避免“同案不同查”。二是结果互嵌,应建立检查结果互认、效力衔接与后续处置机制,防止“查而不认、认而不用”。三是数据互嵌,依托统一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和共享规则,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可追溯、可核验、可问责。与此同时,必须警惕以“查一次”之名弱化法定职责、消解或转嫁监管执法责任。
从互动到互嵌,既是“综合查一次”的深化方向,也是生态环境法典化时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缩影,这不仅是执法方式的改良,更是政府监管职能从碎片化到整体性的结构性重塑。唯有实现检查事项、标准、结果与数据在制度层面的“互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才能从改革口号转化为稳定的法治秩序。
实践层面,各地探索已初步呈现六种整合路径:一是计划统筹型,以年度“双随机”计划统筹月度执法任务,将分散检查整合为“综合查一次”,从源头压缩重复上门。二是平台撮合型,依托“检查码”或综合监管系统,自动归集、比对检查计划,撮合跨部门联合检查,不同意合并须说明理由,并确立安全优先等原则。三是触发合并型,对信访举报等触发式检查,凡可与计划任务统筹的应合并开展,将计划外检查纳入统筹轨道。四是清单引领型,聚焦高频重点领域发布“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整合多部门检查事项,实行“一张清单管到底”或轮值牵头。五是跨域联合型,生态环境与住建、市监、应急等部门开展跨领域联合检查,依托一体化平台实现全流程闭环和结果互认。六是非现场替代型,以智能监管体系实现预警、数据库与移动执法衔接,仅对确需现场核实的个案启动检查,做到减频不减效。
然而,在探索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第一,职权边界混淆,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混同。行政检查是常态化、面向守法义务的监督,而行政调查则是立案之后针对特定违法线索开展的取证活动,须履行立案审批程序;但部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二者混同,借“综合查一次”之名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将案件调查事项打包纳入综合检查清单,规避立案审批程序,出现“未立案先取证”的程序瑕疵。对投诉举报交办的线索触发式检查也未区分常规检查事项与线索核查事项,直接将个案追责事项纳入综合检查,消解立案制度的程序价值。跨部门联合检查中还存在超越法定职权、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纳入综合检查范畴的问题。
第二,清单与裁量基准供给不足,监管标准存在冲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是职权规范化的重要载体,检查事项来源于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无上位法依据的事项不得纳入检查范围。但当前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查一次”清单存在粗疏化问题,或仅作原则性概括而缺少细分检查子项,未将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排污许可、固废处置、生态保护修复等义务转化为可操作的检查要点,或跨部门联合检查中不同部门监管标准、裁量尺度不统一,或清单动态更新机制不足,未能跟随法典和配套法规修订及时调整检查内容,甚至仅简单罗列权力名称而缺乏配套裁量基准,导致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第三,程序闭环不完整,重实体结果、轻过程规制。事前计划统筹机制不完善,部分综合检查缺少严格的计划审批,专项任务、层级检查缺乏统筹,重复入企现象依然存在,风险分级流于形式,对高低风险企业采用同质化检查方案。现场实施程序落实不到位,部分联合检查存在通知书缺失、回避告知不到位、笔录记录碎片化等问题,多部门联合检查笔录不统一、各部门分别记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核查”。事后处置程序断裂,检查结论出具不规范,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复查标准模糊,结果互认规则模糊,已核查完成的事项仍被重复核查,“检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机制没有落地。权利救济边界亦模糊,司法实践对综合检查行为存在裁判分歧,部分裁判将全部综合检查认定为过程性行为不予受理,忽视综合检查中责令整改等具有实体处分效果的独立型检查,造成相对人救济真空。
第四,数智赋能存在双重风险,即技术工具化与算法隐忧。平台本应是“综合查一次”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但数字赋能出现结构性失衡:一方面,部分数字化平台重建设轻实效,不同部门监管平台相互割裂,数据孤岛阻碍跨部门信息共享,非现场监管成果未能有效运用于综合检查的前期风险研判;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带来新的法治风险,算法筛选检查对象时可能产生算法偏差,数据收集时可能过度采集企业经营、敏感数据,算法黑箱之下企业缺少对风险评级提出异议并申请人工复核的渠道,商业秘密、监测数据亦存在泄露风险。
第五,改革形式化困境与制度目标偏移。首先是“物理聚合式”形式化,多个部门人员共同上门,但检查事项没有整合、表单不统一、结果互不认可,仅仅实现人员到场,没有实现制度协同。其次是功能定位偏移,把“综合查一次”作为案件线索来源,重处罚追责,弱化风险排查、合规指导的预防与服务功能。再次是“一刀切”减负,为追求减少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排污企业过度降低检查力度,造成监管缺位。
“互嵌”的核心不是将多个部门的检查机械地合并为一次行动,检查整合不能止于检查频次的物理归并,而须深入到裁量标准的实体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联通和责任机制的规范重构。一是事项互嵌,以权责清单和检查事项编码为基础,厘清综合检查与专业监管的边界;标准互嵌,应统一风险分类、裁量基准与技术规范,避免“同案不同查”。二是结果互嵌,应建立检查结果互认、效力衔接与后续处置机制,防止“查而不认、认而不用”。三是数据互嵌,依托统一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和共享规则,在保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可追溯、可核验、可问责。与此同时,必须警惕以“查一次”之名弱化法定职责、消解或转嫁监管执法责任。
从互动到互嵌,既是“综合查一次”的深化方向,也是生态环境法典化时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缩影,这不仅是执法方式的改良,更是政府监管职能从碎片化到整体性的结构性重塑。唯有实现检查事项、标准、结果与数据在制度层面的“互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才能从改革口号转化为稳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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