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正式施行
中国环境 2026-08-17
8月15日,《咸阳市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不仅细化了“禁烧”,更强调“疏堵结合”,明确对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以及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五类事项予以政策支持。

《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烧对象包括小麦、玉米、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政府部门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若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将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细化了监管责任落实,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规定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条例》的亮点不仅是“禁”,更是“疏”。《条例》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制定、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对五类事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包括建设秸秆收贮中心、点(站);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其他需要政策支持的。

根据规定,相关部门将组织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工作,科学处置秸秆,提高综合利用率。树枝、落叶、枯草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参照秸秆进行管理。城市产生的树枝、落叶、枯草等,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今后,咸阳市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同时,鼓励社会举报。《条例》实施后,《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