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效地“花出去”
中国环境报 2026-07-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关键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制度设计的初衷清晰而明确——谁损害、谁赔偿、谁修复。

然而,在赔偿资金使用这“最后一公里”,政策落地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在个别地方,由于地方财政吃紧,此项资金虽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却被统筹用于设备购置、能力建设等非直接修复领域,背离了“专款专用”的初衷。

另一方面,相关文件虽规定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但这并非强制性要求,相关部门不申请也无问责机制,导致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无人牵头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窘境。笔者了解到,某市自2018年至今累计收缴入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000多万元,没有一个部门申请使用过。

同时,还有一些制约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例如生态治理修复项目的实施主体通常为县区政府,而赔偿资金留存在市级国库,县级相关部门申请使用意味着要跨层级组织实施,责任链条复杂,个别县级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去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笔者认为,当前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十分必要。一方面,这是制度系统性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行多年,不能“赔了钱”就画上句号。赔偿资金使用是制度闭环的“最后一公里”。如果资金仅停留在“收进来”而无法规范、有效地“花出去”用于修复,制度链条就不完整,改革的整体效能也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这是制度严肃性的必然体现。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不是普通财政收入,而是带有明确修复指向的“生态医保金”。将其简单混同于一般公共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既模糊了资金的属性,也消解了制度的惩戒与修复功能。此外,这是增强群众获得感的现实路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终要看群众满意不满意。赔偿金若被统筹用于与修复无关的领域,群众看不到生态环境改善的实效,感受不到制度带来的变化,制度的公信力就会削弱。

《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已将“资金使用绩效”列为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五个方面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让资金使用真正回归修复本色。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蹚出了路子。江苏兴化将一笔1361元的小额赔偿金纳入生态修复示范基地建设资金池,与其他小额赔偿金汇聚统筹,“积少成多”实现“赔偿一户、修复一片”。浙江余姚突破“一案一修复”的传统模式限制,探索替代修复路径,将赔偿金精准投向中华鲟保护等关键领域。这些实践表明,即便单笔赔偿金金额不大,只要管理机制对路,小额资金同样可以办成大事。

让赔偿金“物尽其用”,需要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打通堵点,要明确资金使用的优先序、建立小额赔偿金汇聚使用的项目化机制、强化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等。同时,应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让“申请使用”从可选项变为必答题,让牵头部门真正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唯有如此,才能让制度设计的初衷真正落地,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实实在在的修复,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拥有真真切切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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