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登记不是规避监管的“避风港”
中国环境报 2026-07-08

排污登记作为排污许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被不少企业误当成规避监管的“避风港”,由此催生的生态环境隐患值得警惕。

当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大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执法时将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依法排污的主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三类,其中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相关信息填报登记即可,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然而一些企业对此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排污登记不属于“持证排污”,不仅可以不受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限制任意排污,还不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还有一些企业为逃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填报不实信息,以达到“降级”实行排污登记管理、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目的。可以说,一些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刻意寻找甚至制造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盲区。

实际上,排污登记不容“法外之地”。企业需要明白的是,排污登记并不能免除排污单位的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企业仍需依法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监管和配合检查。

对于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部门来说,由于排污登记表仅为信息备案,不设审批环节,加之填报企业数量较多,很难一一发现不实信息。建议各地结合辖区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企业的行业类别、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适时针对部分易出现环境问题的重点行业开展排污登记信息准确性检查。

虽然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数量较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太现实,但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企业填报的登记表中有关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可能存在较大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隐患的企业加强监管。面对排污登记管理企业数量较大、执法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各地还可以通过各种智能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排污登记管理企业基础信息,结合这些企业在固废管理系统、自动监控、用电监控、视频识别等方面的数据,筛选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及时填补监管漏洞。

公众监督举报是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登记管理排污单位日常监管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填报的排污登记表涉及内容较多,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建议各地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知情人员根据排污登记表填报内容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一旦发现排污单位存在与登记表内容不符的情况,积极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举报存在轻微问题的,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微信提醒、填报指南、“送法入企”培训等方式帮扶企业整改;对存在恶意“降级”、无证偷排等违法问题的,要从严查处。

相关阅读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