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产品开发监管红线 财险新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
经济参考报 2026-10-12
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日前发布,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2017年《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升级,《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了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是对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

对此,新规搭建起覆盖准入、条款、定价、运行、治理等多维度的监管框架,从源头规范产品开发行为,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王向楠看来,本次《规定》修订的核心监管逻辑是,让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真正成为真实、规范、可追溯的经营依据:在准入上,坚守保障本源,划定五项原则和八类禁止情形;在条款上,厘清边界,特别是为附加险设立了专章予以规范;在定价上,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原则上应当使用,未使用的需说明差异及原因;在运行上,要求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在治理上,由主要负责人牵头产品管理委员会,并配套内部问责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人。

记者梳理各类投诉平台后发现,“自动续费不知情”“投保限制条件不明确”和“低价活动引流,未充分提示后续扣费规则”等问题,是保险消费者投诉的高发区。对此,《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求强化标准规范,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规定》还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监管层面同样明确,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开发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伴随新规的推出,财险行业的分工或进一步细化。王向楠分析,头部公司数据积累多,适合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做可解释的差异化定价;中小公司则应收缩到有数据、有服务能力的细分领域。

“财险公司在产品开发管理体系上应当做实产品管理委员会和双线把关。对主险、附加险和存量条款开展全面梳理,管住特别约定和批单。提升以基准为锚、可解释的风险定价能力。建立‘评估、处置、报告’的管理流程;同步推动考核导向和业务结构转型。”王向楠进一步表示。

有业内人士指出,对消费者而言新规带来多重利好。备案条款与实际销售、理赔规则保持一致,附加险责任更加清晰透明,特别是约定受到严格约束,财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大幅提升,有助于减少“投保容易理赔难”“条款暗藏猫腻”等消费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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