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让业主拥有更多选择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对现有规则进行大幅修订,涵盖前期物业费定价机制、流程优化、业主权利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让业主消费更明白、选择更自主。
现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该文件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完善,包括删除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内容、优化前期物业费定价机制、规范招标评标全流程等。
据悉,征求意见截至下月4日,修订后拟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大变化
1招标人主导作用更突出
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文件中与“招标代理机构”相关的全部内容,包括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上报”等条款。
“今后小区业委会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必依赖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聘请招标人或相关咨询公司,让招标人的主导作用更突出。”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缺乏上位法支撑,备案、准入等规则无法依法确立,其运营本质是受招标人委托的市场行为,不属于法定监管范畴。因此,原文件中涉及代理机构信息上报、信用管理及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均予以删除,不再纳入此次规范范围。
2前期物业变更有“快车道”
上海现有1.3万个住宅小区中,约4000个尚未成立业委会,部分商务楼宇也存在类似情况,长期由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代管。这类场所易因设施老化、物业费未及时调整等问题,陷入管理乏力的困境。
此次修订针对性破解这一难题: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居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并委托建设单位或授权居委会办理后续变更手续。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为少数物业管理失序的小区居民提供了清晰路径。不过需注意,收到20%以上业主提议后,居委会须依法组织表决;同时,业主也应提前查阅现行物业服务合同,厘清提前终止合同可能涉及的违约责任,确保流程合规。
3业委会话语权再提升
新征求意见稿中,评标委员会组成迎来优化升级:成员规模从固定5人调整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新增“从评审专家中随机确定组长”机制,明确组长需全程主导评标,在流程收尾时汇总意见并出具书面报告,确保评审结果完整精准。
新规同时新增两项关键环节:一是限定投标入围人数为3至10名,若应标超10人,招标人需按招标文件标准择优选取;二是恢复开标评标阶段的现场答辩,为评审专家与投标企业搭建直面沟通、精准指导的桥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本质是给业委会赋权,让业主的决定权更扎实。”上海市春申复地城(一期)业委会主任王瑛解读道。她在培训中常叮嘱同行:“招标前多对接几家物业,把小区真实的服务需求理清楚,才能让多数业主的意愿落地,选出最适配的团队——毕竟没有绝对的‘最好’,只有真正‘合适’的选择。”
4全流程规范物业续聘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意续聘的,须于合同到期前90日,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业委会提交续聘方案,方案中需明确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拟派项目经理等核心信息。业委会收到方案后30日内,须组织业主大会对续聘方案进行表决,确保业主意愿及时体现。
若物业企业未提交续聘方案,或业主大会未通过续聘表决,业委会则需依据管理规约拟定另聘方案,同样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无论是续聘还是另聘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业委会均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结果,保障流程公开透明。
后续执行中,若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业委会须在原合同到期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合同网签;若选择招标选聘,则全程通过该平台规范操作,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5强化对招投标双方约束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招投标双方的约束: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按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中,中标候选人非因客观不可抗力放弃中标的,区房管局将依据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失信记分处理;若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区房管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向全体业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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